(来源: 微信公众号:建筑前沿 文/张聪)
关于BIM的政策性文件,可以说国家很早就出台了。住建部在2011年5月20日就已经发布了《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但真正针对BIM技术的重要文件是在发布《纲要》的两年之后,即2013年8月29日由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征求关于推荐BIM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该文件明确规定了:“2016年以前政府投资的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省报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施工采用BIM技术”等数条与BIM有关的比较刚性的目标和要求。
而在2014年7月1日的《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中,住建部进一步明确了要推动BIM发展与应用;另外,在2015年6月16日《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到2020年BIM技术应和资质挂钩等目标。
综上所述,其实政府对于发展BIM的制度准备早在2011年就开始了,但发展真正进入实质性的制度建设阶段则是要等到2014年以后的事情了。因为在2014年发布了《意见》之后,国内才算是真正有了可以参考的标准规范。以此为契机,中国建筑业在近些年迎来了BIM热,许多企业纷纷建立了BIM中心,试图掌握这门技术并应用到建筑工作上去。
那么BIM技术的发展应用,在未来具体会到达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呢?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国际上建筑业整体的一个发展方向。
根据美国HOK建筑师事务所麦克利米提出的麦克利米曲线图(MacLeamy
Curve)表明,在项目早期进行方案变更对于项目的成本和功能影响是最大的,同时优化设计的费用也较低;而在项目后期进行方案优化对于成本和功能影响会逐渐减弱,与此相对的费用和成本则会水涨船高。如下图所示:
(图例:PD:设计前期 SD:方案设计 DD:扩初设计 CD:施工图 PR:采购 CA:施工管理
OP:运营)
在麦克利米曲线图中,横轴代表时间,纵轴表示努力/成果。曲线1代表影响成本和功能特性的能力随着阶段的进行而逐渐走弱,曲线2代表设计变更的费用随着阶段的推进而逐步增多。曲线3代表着我们当前传统的设计过程,即在扩初设计及施工图阶段进行大量设计变更,而曲线4则代表最优选的设计过程,即大多数设计在设计前期及方案设计中完成,完成于扩初设计阶段。而世界建筑业的主流的变更轨迹,正是从曲线3向曲线4的过渡。
就目前而言,建筑业的主要合作方式DBB,CMR,DB,EPC和IPD等,其区别主要是在项目中进行协同合作的周期逐渐提前,逐步从最传统的切段式合作过渡到总承包再到一体化合作。各方越早进行协作就能够越早提出更为精确的设计方案,而在这个过程中,BIM技术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正是因为如此,BIM技术应用的未来趋势不会是DBB或者CMR,甚至EPC也不会是其终点,真正能够发挥BIM优势的模式,很可能是IPD模式。
IPD是Integrated Project
Delivery的简称。意为“一体化综合交付模式”。其最早应用于英国石油公司的北海石油钻井平台项目。在该模式下,工程项目成员包含业主、设计团队和施工团队等工程的各个参与方,各参与方一改传统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方式,而是通过签订建立多方关系的合同,共同组建IPD项目团队进行项目管理。
通俗地讲,就是在开始动工前,业主就召集勘测、设计、施工、物资供应以及监理等各方面工作人员一起做出一个BIM模型。即参与工程的各方都参与到设计环节中来,来保证设计结果更加精密。然后各方在信息透明且开放的环境中,按照这个模型来完成自己负责的工作部分。
以施工团队为例,他们从一开始就可以介入到项目当中,比如要求设计方规范所有的造价参数,但由于前期设计的变动性较大,施工方可能只是在监视流程,随着设计的逐步完善,施工方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多,比如大概到了施工图阶段的
75%以后,施工方就会着手准备模型的交接了。
如何让各方都积极参与这些工作呢?一般来说,业主会保证共享项目利益,即将通过早期设计而节约成本所产生的利润全部分配给各参与方。这样的条约通过合理的风险承担和收益补偿机制促进团队合作,提高项目各方的积极性和满意度,对鼓励各方积极参与到设计中来起到了积极影响。无论是对成本和工期上的节省、以及对整个项目信息的获取与储存都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它也被认为是促进BIM广泛应用到项目生命全周期的最有效的交付方式。
由于该模式提前确定了几乎所有的设计环节,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就不再需要返回设计院进行图纸修改,也不需要因更改材料而进行方案变更,施工方与各方之间的签证索赔的数量也随之减少。IPD模式在一开始提供的是一个类竣工模型,虽然在施工过程中也会有所修改,但相比其他模式可以说是大大减少。这种模式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在了前期设计阶段,换来的是开工后就基本不会再就人财物时的后续变更上产生资源浪费的保证。因此在缩短工期和节约成本方面要优于传统的其他几种合作模式。
根据IPD模型的要求,项目的参与各方都是在同一条船上,所以问题没必要藏着掖着,早点解决对大家都不是坏事。因此之前的双边沟通方式就不适用了,IPD项目进行多边沟通信息共享,而这种交互式的沟通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要有个确定的工作场所,一个是处理好信息交换的问题。场所的问题很好解决,改变一下组织形式就好了。美国人的办法是是选取一个办公场地,将所有参与方都放在这个场所里面形成一个类似于指挥部一样的机构,目的是让各方作为一个系统的各部门来分工协作,按照内部的功能性而不是所属公司分类来分组,这样就解决了场所问题。如下图:
最大的麻烦在于信息交换,之前并没有一个好的工具或平台来给所有参与方实时传递信息,总有数据不对称的情况出现。但随着信息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人们发现可以利用建筑信息模拟一次建筑的全过程,如果发现了问题就及时调整,因为整体环境是虚拟的,所以变更成本很低。也就是在虚拟环境中解决可以解决的所有问题,并让虚拟信息与实体信息进行完整交互。而承担这个功能的关键角色,就是BIM。
综上所述,IPD是一个建造流程和合作方式达到高度理想化的状态,主要的特征是参与到项目的各方合作高度协同化,利益共享,责任共担。这样的模式在美日澳等建筑产业信息化较为发达的国家已经出现了较多案例,欧洲应用这种模式的项目也在逐年增多,但进展速度相对美日要慢一点。但要想在国内推行这种模式,还需要假以时日,其原因主要有三点:
首先,IPD的核心是BIM,而国内很多的企业对BIM技术的认识还较为单一,认为BIM就是软件、虚拟可视化、是立体模型。但在在美日等发达地区的研究中,参数化设计、智能审图、物联网、3D打印技术、机器人建设等等领域也都属于BIM范畴。BIM的概念首先是建筑信息化,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够将其充分应用,即如何应用信息化的手段来进行建筑活动。从而在整体的协作过程中达到彼此信息的透明共享,这是实现IPD模式的重要的先决条件。
其次是由于国内的建筑市场的固有习惯也是重大阻碍。因为建企在投标的时候很多都是低价甚至亏本竞标,导致企业在实际项目中不得不通过设计变更来获取盈利。换言之就是国内很多施工企业更倾向于用冲突来规避自己责任方的施工风险,而对设计错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求增加设计变更成本。因为对于国内的绝大部分的施工单位及分包商来说,变更索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利润来源,而IPD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通过避免变更来减少损失。这对于国内的建筑企业而言在利益和使用习惯上面是一个非常大的冲突,同时也对于推动项目进行的一把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样的,BIM在国内推广的最大阻力也在于这里。
最后,由于我国的建筑行业从业者的平均受教育程度所限,目前的BIM人才配备还很不足。况且也不是仅仅知道概念或者会用软件就可以称之为BIM人才。软件只是辅助工作的工具,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才是最核心的要素,而把这两者起来有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实践和磨合。随着行业平均素质的不断提高和人才的不断迭代,整个产业的信息化也必然是一个大趋势。而只有完成了信息化的前提,IPD模式才有可能被应用。
就中国的发展现状而言,目前尚无真正应用IPD模式的项目。这也和中国BIM应用得不够广泛有关。上海是推行BIM最有力的地区,但这种推行也是政策性地让总包在投标文件中附上BIM模型,真正落实到项目管理方面的方案还不成熟。而且以目前中国这种大发展的环境下在前期投入大量精力就做项目精细化管理也不实际。真正将其应用到极致的,估计也就只有位于北京的中国尊项目了。BIM技术代表着建筑产业信息化的方向,但BIM不仅是软件,还包括了工作方法、工作流程、合同内容方式等等的改变。因此,想要在中国推行IPD模式的基础仍较为薄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即使在建筑业较为发达的欧洲也尚未实现大规模普及。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在目前这个阶段,技术或许不是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了,能不能打开思路拥抱新的项目管理思维,结合建筑业的发展趋势去进行技术应用和管理变革,才是影响未来是否能把项目做好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