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享有万元补贴

来源:本站  |   编辑:管理员  |  日期:2016-02-15  |   字体:T T T   |  点击量:2521

农民工等新市民的购房福利来啦。日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每套享有1万元补助,有意愿购房的农民工等新市民可等各市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到相关部门咨询,圆自己在城市的安居购房梦。《通知》还提出了要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一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让利等共4个方面的9条去库存措施。


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享受1万元补助

《通知》明确,自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凡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为家庭在购房地唯一住房的农民工等新市民,采取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分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方式,给予每套1万元的补助。

补助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县自行制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所指农民工等新市民,是指无购房地城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而有广西区内城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亦可参照执行。

据了解,补助的资金60%由各市县自行筹措,40%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不再重复享受购房补助。


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让利新市民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是由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打造的实现货币化安置的平台。该平台打通了一条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通道。

《通知》明确今年3月底前各市县要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农民工等新市民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通过平台选购住房。

有关负责人表示,进驻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必须是取得销售许可证并且有现房在售的,进驻平台的企业应主动让利,在平台的销售价格必须低于对外销售价格。

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驻到平台中,《通知》规定进驻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适当的税费优惠。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设区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计税毛利率为3%。均低于此前计税毛利率。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均低于此前的预征率。


今年全区力争完成8万套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标

2016年国家下达广西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为16万套。《通知》明确,各地要按照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可扣除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50%的比例实行货币化安置,全区全年力争完成8万套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标。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要适当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配套补助标准,要继续按有关要求,贯彻落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购买商品房减免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有保障,异地贷款全铺开

去年,国家三部委出台了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互通的政策。本次印发的《通知》再次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论户籍)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包括贷款条件、额度、利率、期限等)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的城市,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目前,我区只有桂林等少数城市个贷率超过85%。

万一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额不足怎么办?对此,《通知》也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满足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贷款需求,当个贷率较高且贷款资金不足时,可利用全区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调剂平台筹集贷款资金,也可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贴息等方式筹集贷款资金。
   《通知》对商品房开发企业的行为也做出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现售商品住房,不得拒绝或阻挠购房者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提高销售价格,不得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的附带条件。(陈飞燕)

(本文来自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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